南海網海口1月17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黃丹 實習生 梁嘉華)1月17日,《海南省旅行社經營規範(試行)》(下稱《規範》)在2014年海南省旅游工作暨春節假日旅游工作會議上公佈。《規範》明確規定旅行社招徠旅行者安排購物點、自費項目的操作規範,雙方需要書面訂立合同,地接社及其導游不得指定購物點、自費項目,“一日游”不得指定購物點、自費項目,景區內導不得安排購物場所。
  書面合同需載明自費項目內容、價格、時長
  《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海南省旅行社經營規範(試行)》對上述規定的“除外”情況作出操作規範:旅行社接待旅游者時,經雙方協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情形下,雙方議定且以書面正式訂立補充合同,載明購物場所名稱,自費項目的內容和價格,購物、自費項目的時長。補充合同應當對不參加購物、自費項目活動的旅游者作出合理安排,不能造成這部分旅游者的時間浪費。
  《規範》還規定,旅行社與旅游者的補充合同約定內容應在給地接社的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示。
  旅游者不同意參加組團社安排的具體購物場所和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組團社不得因此拒絕訂立旅游合同,不得提高旅游費用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地接社及其導游不得指定購物點、另付費項目
  受組團社委托的地接社及其導游不得在委托合同外與游客訂立旅游合同或協議,用以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和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一日游”不得指定購物點、自費項目
  旅行社經營“一日游”旅游業務的,招徠旅游者時,旅游合同中不得安排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旅行社應當使用國家旅游局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總局聯合制定的《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示範文本)》。
  景區內導不得安排購物場所
  地接社不得指定安排景區內具體購物場所。旅行社安排旅游者游覽景區時交由景區內導游提供導游服務的,應當明確告知景區內導游不得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景區內導游安排具體購物場所,旅行社、導游從旅游者購物中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旅行社承擔法律責任。  (原標題:海南旅游購物點自費項目需訂立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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