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司法必然就會有冤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們只能說通過完善司法制度和提高技術水平,達到減少和無限接近於杜絕冤案,所以,面對冤案可以憤怒,但還得學會保持理性
  □燁泉
  內蒙古呼格吉勒圖冤案即將啟動重審程序,被以“故意殺人罪”槍決18年後,當年的殺人犯呼格吉勒圖面臨無罪判決的可能。這個案子再次引起了人們對冤案的反思,以及對嚴打那個時代的反思。
  在探討這個問題之前需要達成兩點共識:第一,任何一個事件的發生都是有其特定的時間背景和空間背景的,這種背景決定了事件的合理性,拋開時空背景孤立地去看待一個事件,就很容易產生荒誕感。第二,人類對事物的理解能力和認識水平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如果不承認這一點,我們就會落入一些幼稚的穿越小說的俗套,拿著今人的技術和觀念去欺負古人,除了暴露自己的無能與無知之外,沒什麼可自豪的。
  有了這兩點共識,我們才可以進一步分析嚴打與冤案。有媒體歸納總結了改革開放以來的四次嚴打,這種歸納是否科學、準確不好說。但被學術界公認的,真正意義上的嚴打只有兩次,一次是1983年的嚴打,一次是1996年的嚴打。這兩次嚴打都是針對重大刑事案件進行的。
  第一次的背景是文革之後,因為經歷過一個無法無天的時代,一些人頭腦中的暴力思維還沒有被完全清除,強姦、搶劫、殺人等重大惡性暴力刑事案件頻發,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在這種情況下,鄧小平同志與時任公安部部長的劉復之同志進行了幾次談話,最後確定了嚴打方針。這一點在劉復之同志的回憶文章中有記載。而第二次嚴打也是源於各種重大惡性案件的高發,著名的白寶山殺害哨兵搶槍案就發生在1996年。可以說,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強化了整個社會對嚴打的認同感。這就是兩次嚴打的時代背景。
  所謂嚴打與正常的打擊刑事犯罪相比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從嚴,二是從快。從嚴就是說一般情況下會頂格判,有死刑的罪名很可能會判死刑,沒有死刑的也會判得很重。
  我們現在的立法思路是減少死刑,全國人大常委會幾次修改刑法都體現了這一點,死刑罪名不斷減少。但是在那個時代大多數人對死刑,包括對刑法的認識都與現在有很大的不同。很多人認為刑法就是懲罰犯罪的工具,所謂的保障人權遠沒有今天這樣深入人心。即使到了今天依然還有人認為法律是階級鬥爭的體現,是專政的工具。所以,我們必須承認任何一種思維方式都是有其時代特征和傳承的,我們可以對一些今天看起來錯誤和落後的觀念進行批判,但是不能否認這種觀念在特定歷史時期的合理性。不能因為穿越小說看多了,就強化了觀念上的優越感和代入感。
  再說從快,從快的問題就更多了,它一方面要求公安機關儘快破案,另一方面則要求司法機關儘快起訴和判決。公安機關破案的壓力很大,加之技偵手段相對落後,就不免要採用一些違法的手段。司法機關在從快的要求下有時也很難對案件的疑點和證據進行反覆地推敲,再加上從嚴的要求,像呼格吉勒圖這樣的冤案就會出現。
  我們今天可以說司法機關應當遵循疑罪從無的原則,因為疑罪從無是現在的司法理念。在二三十年前,疑罪從有曾在司法機關占據過主導地位。從疑罪從有到疑罪從輕,再到疑罪從無,我們的司法理念是在一點點地進步,一點點地變化的。我們不能也不應該在這個問題上反覆強化後人在道德與觀念上的優越感,而無視一個時代的特征。
  下決心糾正冤假錯案,司法機關承擔了很大的風險,也拿出了很大的勇氣,畢竟一個年代久遠的冤案牽扯到很多部門、很多人,這些人中有些應該承擔責任,有些也有他的難言之隱。從呼格吉勒圖冤案拖了8年才即將啟動重審程序,我們就能夠看到一個錯案糾正何其困難,需要怎樣的決心與勇氣。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固然看到了糾正錯案的阻力,但同時更應該看到糾正錯案的動力,而這份動力永遠大於阻力,這也是我們永遠都不會放棄希望的原因。
  最後想說的是錯案的追責問題。錯案首先是國家的責任,所以錯案之後由國家來賠償。而個人要不要承擔責任,恐怕要從他的主觀惡意上來看了,畢竟無論是警察還是法官辦案都不代表他個人,而是代表國家。事實上,追究辦案人員個人錯案責任的難度很大,除非能證明當時辦案人員是為了私利製造了冤案,否則只能承認他是職務行為。他在執行職務時出現了違法行為,應該由國家對其進行相應的追責,或者是法律上的,或者是行政上的。
  冤案的產生有複雜的社會原因和時代背景,根本上還是因為人類認識能力的有限性。有司法必然就會有冤案,古今中外概莫能外,我們只能說通過完善司法制度和提高技術水平,達到減少和無限接近於杜絕冤案,所以,面對冤案可以憤怒,但還得學會保持理性。
  (原標題:看待冤案與嚴打需要歷史眼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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